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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2-12-30

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河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利用资产,提高和优化资产运营效益,促进运河综保工程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包括但不限于运河集团所占有、使用及依法确认为集团所有的房地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活动包括:资产的业态规划、资产的交接验收、资产的经营管理、资产的清查统计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体制为集团所有、二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运河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运河集团负责集团本级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运河集团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各级分管或受托资产的运营管理,并接受运河集团资产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运河集团所有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等。运河集团本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由运河集团财务处负责。

第二章     资产的业态规划

第六条       结合运河综保工程的实施目标和运河旅游产品的发展目标,资产管理处负责开展运河集团的资产利用规划和业态研究,负责组织政策与投资环境研究、资产运营模式的设计、招商手册的编写、招商简报的编发,编写项目运营规划方案,上报运河集团领导,以作决策参考。

第七条       运河集团下属单位的资产运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级资产的前期调研和业态规划,编写商业运营规划方案,并上报运河集团审核备案。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下属单位上报的商业运营方案及政策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上报运河集团领导。

第三章     资产的交接验收

第九条  在项目规划设计中,资产管理处负责与项目建设管理处室协调,根据项目的业态定位,提出项目建设的功能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处室应在设计方案中满足应用需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未能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在项目交工验收中,资产管理处发现项目存在缺陷或使用功能不配套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处室负责整改、满足要求。

第十条  资产正式移交之前,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处室必须完成项目的验收手续,提供项目产权证书、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书、分户验收证书、建设消防验收合格证、公共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书、环保、卫生、绿化、人防等验收合格证和房产部门的房屋施工测量面积表,以及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水、电、设备、附属工程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等整套竣工图纸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资产正式移交时,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处室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资产进行内部验收,资产管理处参加验收。如发现建筑质量或影响使用功能等问题,由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使用标准后,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处室再移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由运河集团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资产,遵照上述两条办理资产的移交和验收,由下属单位先移交给项目责任处室,再由项目责任处室移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向使用单位移交全过程,移交时填写资产移交清单(见附件1),明确移交事项。

第四章     资产的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运河集团直接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运营,负责审核论证使用单位递交的运营方案,针对具体项目编写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参与项目合作谈判及运营合同的签订,负责项目运营的协调、推进与落实,协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项目规划布局,为投资者提供综合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运河集团本级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对资产运营进行日常监管和评价考核,负责运营收益的催收。

第十六条  为规范使用单位的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开展项目装修和项目运营的现场管理,确保使用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开展装修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管运河集团下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售、出租、出借等经营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第十八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资产运营管理信息,对运河集团资产实施动态化管理,按照发现、跟踪、锁定、服务四步开展具体工作。运河集团下属单位负责收集本级资产的招商和运营信息并填报资产运营管理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汇总,编写资产运营简报,报送运河集团领导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     资产的清查统计

第十九条  资产按用途、性质和使用情况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在建资产和下属单位资产等四类。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实物账,资产变换使用部门,有偿转让、修缮和报废时,资产管理实物账均须作记录

第二十条  资产计价参照按项目竣工决算金额办理。每年资产管理处联合财务处负责对集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对盘盈或盘亏的资产应进行专案说明,上报领导审批,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盘盈资产经查明确属企业所有,应根据盘存凭证填制资产交接凭证,经有关人员签证后送交资产管理处,为盘盈资产开立资产管理实务账目,并按重置价值和估计已提折旧额估价入账。对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会同财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以确保资产卡、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处对资产进行实物清查:

(一)根据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出租、出借资产到期收回的;

(三)进行资产重组或出售;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实地状况检查、合同及权证检查、财产损溢认定、账实核对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有偿转让和对外投资的资产应进行评估或市场比价后,报经集团领导批准同意,由承办单位与受让方签订协议书,资产管理处据以减少实物账,财务处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写运河集团资产统计报表(附件二),资产统计报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用途、竣工时间、利用情况、运营合同情况等。报表分为年报、月报和季报等定期统计报表,报表于翌月15前完成,报送运河集团领导和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运河综保 资产管理 办法 通知

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6日印发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