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筹融资管理,保证筹融资工作的规范操作,依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运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一条 运河集团的筹融资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全年投资预算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筹融资计划,缺口资金通过筹融资解决,确保年度资金使用需求,保证资金链的安全。
第三条 筹融资应采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在银行贷款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好企业债、中票、短融、私募债等直接融资工具,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并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保证资金链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条 融资应坚持以中长期为主、短期为辅的原则,既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合作对象应是信誉好、实力强、服务有保证的金融机构,资金的提取应优先考虑成本低、表内资金。
第五条 借款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为提高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在短期内暂时不用的货币资金可以转作定期存款或其他合规方法存放。存放原则:
一、存款应按照资金情况进行结构性优化配置;
二、存款应跟着贷款走,按贷款多少比例存放;
三、存款应向大银行、贷款利率低的银行倾斜;
四、存款应向服务意识强、配合支持力度大的银行倾斜;
五、对正在申报贷款授信的银行可予以一定存款支持;
第七条 资金的保管和存放操作,应严格按公司《货币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按月向分管领导、按季向主管领导以书面形式报告存贷资金余额情况。
第九条 本原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